【聚看点】民生证券两名分析师收警示函 研报结论依据不充分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时间:2023-06-08 06:22:16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7日讯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邓永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决定书显示,经查,上海证监局发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未能保证信息来源合规的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的规定。

邓永康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邓永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还披露了关于对余金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余金鑫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于2022年7月13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700余名客户发送相关内容,并被转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该内容未形成研究报告,也未经其任职的公司审核。

上述行为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余金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询中证协网站,邓永康于2021年10月22日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余金鑫于2021年12月13日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邓永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邓永康:

经查,我局发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未能保证信息来源合规的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的规定。

????你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5月25日

关于对余金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余金鑫: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于2022年7月13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700余名客户发送相关内容,并被转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该内容未形成研究报告,也未经你任职的公司审核。

上述行为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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