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一、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3、二、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4、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5、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8、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9、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10、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11、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12、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13、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14、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15、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16、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17、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
18、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19、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20、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
21、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22、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23、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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